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猎头公司为啥讨不到“猎头费”?

猎头公司受托为客户单位寻找人才,但在招聘过程中,双方却为人才到底是谁找到的发生争议,最终对簿公堂。日前,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由于原告猎头公司证据不足,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余元“猎头费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去年,本市一家物流公司和一家猎头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招聘协议,约定由猎头公司招聘中国区营销总监1名及销售经理1名,同时还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协议时向原告支付保证金1.1万元,并应于受聘人员试用一周内向猎头公司支付人才中介服务费。合同签订后,物流公司按约支付了保证金。同年10月,物流公司的确新招进了一名销售经理,可物流公司却不认账,认为这名经理并非猎头公司所介绍的,因此不愿支付“猎头费”。于是,猎头公司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
庭审中,原告猎头公司认为,他们经过面试,在去年9月向物流公司推荐了2位营销经理候选人,物流公司录用了一人作为销售经理。根据协议,被告物流公司应支付人才中介服务费。原告还提供了电子邮件和电话录音等证据。

物流公司认为,被告的销售经理也并非原告所推荐,原告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明销售经理为其所推荐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:原、被告签订《委托招聘协议书》后,被告按约支付保证金,履行了向原告提供前期市场调查、人才面试等费用的义务。原告虽已提供电子邮件等证据,但不足以证明被告的销售经理确为其推荐。因此,原告提出的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,依据不足。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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